4岁“熊孩子”将小伙伴推下高台,谁来担责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2-05-11 11:53) 点击:120 |
岳阳律师讲解案情将小伙伴推下高台,真的只是“熊孩子”的错吗?近日,开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“熊孩子”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。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,6岁的小丁(化名)和村里的两名小伙伴在村道旁的车辆避让平台玩耍。这时,4岁的小武(化名)过来加入了玩耍。在玩耍中,小武径直将小丁推下了平台。小丁随即跌入平台下方的沟渠里。这时,幸好在远处闲聊的同村村民看到了这一幕,赶紧过来将小丁救起。后小丁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。因伤情严重,当日转院至杭州市富阳中医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,诊断为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。 后经数月的治疗和休养,小丁逐渐痊愈。小丁父母多次找小武父母商讨赔偿事宜未果,于是今年5月以小丁的名义将小武及其父母起诉至开化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21097.17元。 案件审理中,承办法官到村里做调解工作。当来到小武家中,发现家中只有小武年迈的爷爷奶奶,其父母均在外务工。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小武的父母,**但其拒绝调解,认为这件事只是小孩之间的吵闹,自己不应承担责任。** 法院审理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将小丁推下平台造成其人身伤害,其父母作为监护人,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经核实实际损失后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840.84元。 法官说理 一、“养不教,父之过” 《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。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起点。在孩子正式步入社会之前,简单的是非对错,规矩原则,礼貌教养,多半是从家庭中通过观察和模仿习得。熊孩子的出现,作为其成长最为重要的家庭环境自然不可推卸责任。本案中,小武的父母长期在外缺少对孩子的陪伴,且其父母对待案件的态度绝不是好的言传身教。我们在谈论熊孩子的时候,看似在讨论教养问题,实则在追问,我们的家庭环境怎么了? 二、从小培养孩子的责任心 每次熊孩子出现,都会有家长站出来辩护,动辄就是“他还是个孩子” “为什么要对一个孩子如此苛刻无爱”等等。但就是在这般辩解中,熊孩子解读出、接收到的信息是,我不需要理性、不需要考虑任何后果,也不需要遵守规则等。孩子因为免于责任的承担而变本加厉,这是导致熊孩子越来越多非常关键的一个原因。甚至,不少熊孩子的家长自身就是漠视规则者。如今犯罪年龄普遍趋于年轻化,无论什么时候,请不要用一句“他还小,还是个孩子,还不懂事,我替他道歉认错”之类的话语挡在孩子前面,熊孩子和犯罪之间隔着的是父母的教育。再小的孩子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,从小培养孩子勇于承担责任的品质。 三、“及人之老、及人之幼” 曾经有案例,某小男孩因无故脚踢一成年男子被过肩摔、踩头,围观群众竟然响起了掌声。我们崇尚家教,但“对熊孩子就该以暴制暴”更像是戾气被披上正义的外衣。暴力可怕,响起的掌声同样可怕。对孩子的教育不能溺爱,更不能缺乏耐心。全社会对于孩子都应当有引导教育、包容爱护的心态。否则谈何及人之老、及人之幼? 四、从小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 很多时候熊孩子之所以“熊”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常识和安全意识,没有认识到某些事情的危险性,应当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。例如防溺水、远离危险物品、防雷电、防拐卖等等。另外还要培养孩子的隐私意识,再小的孩子都有自己的隐私,如身体的敏感部位以及自我财物的保护。 法条链接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: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,适用当时的法律、司法解释的规定,但是法律、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。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: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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