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仓库材料“不翼而飞” 竟是“内鬼”监守自盗

分类:合同文书    时间:(2022-05-24 16:01)    点击:193

岳阳律师分析案情

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

  仓库管理员和车间主任

  结伙干起了监守自盗的勾当!

  日前,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

  两名员工因犯职务侵占罪

  双双获刑!

  案情回顾

  2016年3月至2021年9月间,温州某集团有限公司仓库员潘某,伙同复合材料车间主管方某,利用职务便利,通过签批领物单方式,陆续将公司仓库内存放的材料领取出库、加工,擅自出卖给刘某等人,并向刘某开具出门单,使刘某凭出门单将材料运出公司。潘某、方某二人将出卖上述材料所得货款共计人民币232.89万元据为己有。

  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间,潘某利用职务便利,擅自从公司仓库领取材料后出卖给张某,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79991元。

  案发后,潘某、方某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  裁判结果

  被告人潘某、方某单独或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巨大,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,且认罪认罚,被告人方某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获得公司谅解,被告人潘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,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同时,责令被告人潘某继续退赔。

  审判延伸

  我院多次向被告人及家属释法明理,促成二被告人积极退赃,最大程度挽回企业损失,该公司向我院送锦旗致谢。

  我院开展普法培训,剖析预防企业职务犯罪和防范法律风险等典型性问题,帮助堵漏建制,推动完善职务犯罪风险防控机制。

  我院组织庭审观摩,让旁听人员“零距离”直观接收警示教育,提升普法教育实效。

  法官寄语

  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企业人员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,也成为困扰企业经营发展的一处痛点。职务侵占案件的发生,一方面由于部分企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,利欲熏心、滥用职权、监守自盗,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存在制度漏洞,让“有心之人”有机可乘。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之外,还应当加强合规工作和制度建设,从技术和机制上不断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,防范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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